内教教师函〔2019〕号
关于做好2019年秋季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 [2018]4号)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确保全区教师资格工作依法实施,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9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 [2019]1号)要求和我区工作安排,现就全区2019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9年自治区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时间为10月21日—11 月30日,网上报名时间统一为10 月21 日— 10 月30日。各级认定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认定时间、现场审核时间、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时间及领取教师资格证时间,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时间安排: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的高等院校均为现场确认用户。各确认用户须在11月15日 前完成材料审核及数据上报工作;其他高等院校须在10月 31日—11月15日完成材料送审工作。
二、政策要求
(一)专业要求。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申请人所学专业须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二)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问题。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医务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被医学院校聘任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并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一门以上课程(需任教学校教务处出具有效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必须已取得中级及以上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方可申请认定。受委托有认定权限的高等院校,只能受理有直接人事隶属关系的附属医院在职医务人员的申请。其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教育厅统一认定。
(三)民办高校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问题。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高等民办院校中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须已依法签署三年以上聘任合同,并在提出申请时合同存续期在一年以上。
(四)凡与高等院校没有直接人事隶属关系、有独立法人的、挂靠到高等院校合作办学的机构,其所属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教育厅办理。如发现有高校代为办理的,一律取消其申请认定资格。
(五)高(中)等院校在校学生只可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按照相关政策申请认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例如,2020年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均不能参加本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我区高等院校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可分别使用专科毕业证(在读专升本学生)和本科毕业证(在读研究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教师资格。各认定机构和院校要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六)2018年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中等、初等)且取得两科合格证书的,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19年年底。2020年应届毕业生,若在2018年考取了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科合格证书,在2020年春季申请认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时有效。我区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务必做好合格成绩有效期的宣传告知工作。
(七)参加教育部中西部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国培示范项目合格的人员,可视为已具备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其他条件符合,可直接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八)全国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确认用户登录后台系统地址为:https://queren.jszg.edu.cn。确认用户登录时,需输入已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并填写我厅统一发放的内蒙古密码卡上对应行列处的字符信息。各机构如新增确认用户,需报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审批后方可登录使用。
(九)各认定机构认定工作结束后,需在10日内网上公示认定结果,40天内完成资格证书发放工作。需我厅验印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统一的验印时间为认定工作结束后30日内,过期不予办理。
三、材料要求
申请人在进行教师资格认定时,所需材料凡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其它材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有关要求执行。
高等院校教师在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时,除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师范类专业:对于后期本科学历的教师,如果专科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则必须提供专、本科毕业证和专科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如果专科是非师范类专业毕业,后期本科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则必须同时提供专、本科毕业证和后期本科毕业生成绩登记表。
2.学校与教师签订的两个年度(含试用期)以上的聘任合同。
3.近2年的教学业务档案,含1年实习期。
四、组织管理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意识
教师资格认定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关键,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保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内教办发〔2018〕199号)精神,把握标准,依法认定;规范流程,严密组织;加强监督,压实责任。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本地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法实施。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旗县(市、区)相关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今后,一经发现有违规操作,我厅将取消该地区的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规范管理,加大宣传力度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高等院校要对本地区、本单位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对相关人员要加强政策培训,强化依法行政理念。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不得随意降低或放宽条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把工作做好做实。一经发现有违规操作的,将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弄虚作假或违规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将收回证书并将申请人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有效的宣传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认定工作安排,耐心解答社会咨询,形成按期及时认定、社会踊跃参与的良好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9年10 月9 日